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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国资统[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1〕26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作为财务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和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财务风险状况,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覆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及所有部门和岗位。

  

  (三)有效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办法应适应企业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

  

  (四)成本效益原则。通过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实现的收益,要高于用于财务风险管理支出以及可能的损失。

  

  第六条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管理技术,强化风险监测手段,建立财务风险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三)制定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从对重要财务事项、重大经济活动风险防控入手,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健全财务、投资、担保等有关制度,完善企业财务风险测评指标及管理办法,实现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


  第八条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是指企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方法监测、分析经济活动和理财环境,预测和及时反映经营与财务状况变化,对企业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发出信号,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监控活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和完善财务指标分析体系等多种措施,建立长短期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动态跟踪监测和定时定点监控,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财务或经营指标存在某种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变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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