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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差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最差值,或因资不抵债、资金告急、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持续经营困难、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确定为特别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定期将测评结果通知企业,对财务风险处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视企业财务风险状况的严重度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关注企业采用日常监控进行管理,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定期提示。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对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并定期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对外捐赠等重大支出事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的压缩目标,并纳入企业绩效管理与奖惩体系。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于财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特别监管的企业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制订危机处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危机处理期间,涉及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大额费用开支与资金调用、资产抵押、担保、重要人事调整及薪酬政策安排等重大事项,在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还应由企业危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特别监管企业应当暂停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与捐赠,大幅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 国资委将对特别监管企业危机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上述财务风险监测体系,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下属企业实施分类监控。 第五章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职工财务风险知识教育,提高全员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建立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风险管理的目标,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识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风险,建立企业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种不同筹资形式的风险程度,评价筹资的条件和原因,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动态风险监测等多种技术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测评反映的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收益分配风险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内部程序,合理选择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制定担保工作流程,加强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担保合同制定、担保事项跟踪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债权债务重组程序,规范重组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企业在资产出售、报废、核销等方面的收益实现或损失确认的准确、合理、及时、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