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03-20
【实施时间】 2009-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补偿金额=回建宅基地面积×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回建宅基地成本
  
  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评估参考的供地方式按被拆迁房屋占地的供地方式,回建宅基地成本为被拆迁户按本实施办法取得回建宅基地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统一委托进行回建地的规划设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负责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费用。
  
  被拆迁户根据回建宅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自己出资建房。
  
  第三十二条 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
  
  (一)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认定材料,户口在本村(拆迁地)的被拆迁户,可按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选择安排回建宅基地:
  
  方式一:按户籍人口情况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每户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1.属1人户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业主单位负责另行安置;
  
  2.属2人户的,每户48平方米;
  
  3.属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4.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属1至2人户的,每一户可申请不超过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但每户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方式二:参照权属证件面积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2.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8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3.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安排10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的,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二)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的被拆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三)在本村有房屋(自建或继承),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又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被拆迁户(除五保户、孤寡老人外),确属住房困难,经申请并报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核实同意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土地权属后,可以申请按宗地为单位安排回建宅基地。安置回建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1.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
  
  2.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的被拆迁户,须按回建用地成本缴纳有关费用。
  
  (四)对于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件但无土地权属证件的,按房屋权属证件上的占地面积计算。
  
  (五)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被拆迁户,土地权属证件面积大于按上述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的,可对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北海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均价)进行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被征收土地所在片区基准地价×(原权属证件土地面积-回建宅基地面积)。
  
  (六)回建宅基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征收土地成本、回建小区配套建设等费用进行核算,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户口簿记载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在本集体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