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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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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既要有制度,又要切实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十七) 要切实履行企业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按照现代企业的技术规程使质量要求、安全投入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八) 按规定配齐配足各类监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真正有人抓有人管,隐患排查实现常态化。

  (十九)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一律停产整顿。

  (二十) 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企业主体责任过错追究相关制度,落实约谈、报告、询问、挂牌、重罚、终身取消资格等规定。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业务制度和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十一)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运行机制。一是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意见》修订修改制定工作。二是要制定执法计划、执法任务和执法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应诉工作。三是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力和水平。认真落实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纪律,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二十二) 强制推行“六大系统”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建设、完善“六大系统”,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煤矿方面:一是国有重点煤矿、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企业、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煤矿、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1年底前全部安装完善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二是尽快制定和完善其它系统的进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措施、严格考核,采取典型引路,分步推进,总结经验,专项督查,跟踪服务,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年底前,275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强制推行工作,50户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强制推行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及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58座四等以上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技术的强制推行工作。2012年年底前,225户金属非金属小型地下矿山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强制推行工作。当班井下作业人员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对未在限期内完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将“六大系统”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纳入“三同时”审查内容,把好设计关、施工关。

  (二十三) 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效能。一是在管理对象上,将管理事故变为管理隐患;在管理阶段上,将事后管理变为事前管理,抓源头管理;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将注重事故的责任追究变为预警预防。二是检查方式由传统运动式、告知式的检查向新型随机的、动态的巡查和层级监督转变。三是检查内容由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转变。

  (二十四)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托大专院校和中介机构,积极吸纳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解决我区在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安全生产技术分析、检测、咨询、管理等方面的空白和缺口,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继续实行高危行业的专家巡检、巡查制度,并逐步在安全生产所有行业领域推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运行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一经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一律退出我区市场。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自治区安全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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