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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五) 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六、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 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应急能力,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上台阶、上水平。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规划、扶持、指导、建设一批自治区级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储备基地建设。重点抓好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4个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设备储备基地建设。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健全预案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二十七) 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对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进行挂牌督办。

  (二十八) 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切实维护政府监管权威,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其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追究到位。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苏木乡镇和企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工矿商贸较大事故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律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要扣发年终考核奖励,本单位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十九) 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年内制定出台《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认真履职,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本地区职业危害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强化舆论宣传,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并将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自治区本级培训监管人员200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负责人和专家100人,重点企业管理人员200人,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师100人。各盟市也要组织开展类似的培训。

  (三十)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全民安全生产知识。要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内党发〔2010〕8号文件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对各级安监人员、各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企业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各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各级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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