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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进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系统内外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吸纳农民经纪人和种植、养殖大户加盟实行联合经营,寻求共同发展。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提高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依托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通过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对接,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的带动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提升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升行业协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开展对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产销大户的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积极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综合服务。 (七)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推进经营创新,提升经济实力 (八)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吸聚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社控股地位。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以进一步放开。 (九)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社有资产布局,优化经营结构,巩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打造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与系统内外的联合合作,积极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大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职工、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参与基层社重组、改造。 五、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把基层社建设与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裁撤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提高指导系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推进、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依法成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法人代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主任担任,主要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区联合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