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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市政府适时进行督查。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和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由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对已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属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要无条件及时归还供销合作社。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采取“打包”、处置呆坏账、核销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置好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并按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要认真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95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同时与商贸流通业扶持资金结合起来使用。县、区财政也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商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兴办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供销合作社本级企业资产过户到联合社的,免收过户费。

  (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财政、涉农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信用担保合作等试点工作。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市级社应尽快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县、区两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体制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参照市级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选调、提拔、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注重人才的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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