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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市长助理、县长助理的专业特长,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加大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企业的监管力度。要继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把本行业本部门负责的每个企业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各个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公开条件程序,严把安全准入关,提高行政效率;针对“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大量增加的实际,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严厉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编制2011年度执法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做到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以煤炭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覆盖所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达标活动结合起来,对正常生产的“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三类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停产整顿的“二类企业”,要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经整改合格的“二类企业”,要按照“三类企业”标准化达标要求,组织做好考评认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一类企业”,驻地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到位,关死关实。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不定时巡查,深挖深查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运用遥感、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露头就打。对已关闭取缔的非法窝点,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七、全力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煤矿方面,要完善和发挥“三大监控系统”功能,严禁“三超”,严防盲目组织生产;建设矿井要强化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加快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的现代化矿井。整合重组矿井要严防擅自非法生产;已经关闭的要严防死灰复燃。认真落实各项规程制度,确保每班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瓦斯防治工作,继续开展以抽采达标、建立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止措施为中心的瓦斯专项整治专家会诊,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严防瓦斯积聚、瓦斯超限作业行为;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强化水文地质勘查工作,认真落实探放水规定、防治水设施配备、水害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科学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方面,要结合矿产资源整合,认真做好地下矿山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灌、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六个重点环节的整治管理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排土场违规建设等重大隐患的治理。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推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继续做好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