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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履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跟踪职责,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并报送细则修订建议。 第四章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各产品审查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是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进行年度综合性检查与评价,专项检查是对出现审查工作重大失误或者受到举报、投诉的审查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自查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抽查与综合评价组成。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1)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审查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上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2)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审查部年度自查报告汇总(附件3)连同审查部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一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对审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单位举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撤销审查机构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附件2: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附件3-1: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企业审查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2: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标准、实施细则跟踪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3: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派出审查组监督管理评审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4: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行为规范及单位信息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