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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的档案,包括公众留言和人民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留言和人民信访答复情况、人民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导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数据库,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审查部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验、人员、办公条件等。 第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检验机构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历、人员、办公条件、检验设备等。 第三章 许可证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附件1),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 第二十条 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本辖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就本年度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并建立各省证后监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在实施审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核查计划(见附件2),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在实施审查前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核查计划和审查组成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部汇总的,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向审查部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各产品审查部在实地核查后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实地核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检验后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报送产品检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查不合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织单位在生产许可审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四章 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 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 获证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获证企业许可证被注销5日内更新国家注销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注销企业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注销企业名单。 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企业名单。 注销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获证日期、注销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 各省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情况、以及企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并作为后续监管处理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