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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核查人员资质被批准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注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审查部和检验机构最新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人员、审查部、检验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数据库;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应根据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的机构、人员等数据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原有数据库,并在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最新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受理申请的公共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要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 第三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许可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在销毁本规定规范档案前,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 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3: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