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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河南电监办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濮阳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综合整治范围包括马颊河、徒骇河、金堤河流域。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封堵所有违法鲶鱼塘排污口;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对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马颊河、徒骇河和金堤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濮阳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濮阳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周口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沙颍河和黑泥泉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影响出境水质达标的皮革、食品加工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完成沙北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和沙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验收,开工建设秣陵、丁集、付井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减轻周口市污染源对河流水质的影响,使河流出境水质明显改善。(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周口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周口市及其所辖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巩义市芝田镇、淇县庙口镇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郑州市、鹤壁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巩义市芝田镇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小炼铝、石灰窑等企业和淇县庙口镇石料生产群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建材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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