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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财务风险测评,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报告董事会或决策层及监事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形成财务危机的,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章 指标体系与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市国资委和企业财务风险双重监测机制,市国资委和企业层层组织开展财务风险的测评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财务指标为主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测的企业逾期担保、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增减变动以及同行业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企业财务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 监测财务风险主要财务指标为: (一)重点指标: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辅助指标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 3.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4.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或有负债比率 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 或有负债=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 其他或有负债 6.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 7.不良资产比率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减值准备余额)×100%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 8.带息负债比率 带息负债比率=(短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负债总额×100% 9.资产现金回收率 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 第十六条 测评采用企业实际值与全国国有企业行业标准值对比的办法,每项测评指标满分为10分。指标计分公式: 1.处于优秀值以上的,按满分10分计算; 2.处于良好值以上优秀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优秀值-全国行业良好值)×20+80]/10; 3.处于平均值以上良好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平均值)×20+60]/10; 4.处于较低值以上平均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较低值)×20+40]/10; 5.处于较差值以上较低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差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较差值)×20+20]/10; 6.处于较差值以下的得0分。 第十七条 测评实行百分制,各单项测评指标得分合计即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测评汇总结果划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最差值六个区间,对应测评总分为100、80-100分、60-80分、50-60分、40-50分、40分以下。 第四章 测评结果与运用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运用的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测评结果和每月资产负债率情况,将企业分为一般关注企业、重点关注企业、重点监控企业、特别监管企业。 对于测评结果处于平均值以上且资产负债率未连续三个月高于行业资产负债10个百分点以上的,确定为一般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低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0个百分点以上且未连续三个月高于15个百分点的企业,确定为重点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差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最差值,或因资不抵债、资金告急、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持续经营困难、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确定为特别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定期将测评结果通知企业,对财务风险处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视企业财务风险状况的严重度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关注企业采用日常监控进行管理,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定期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