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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对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并定期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对外捐赠等重大支出事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的压缩目标,并纳入企业绩效管理与奖惩体系。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于财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特别监管的企业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制订危机处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危机处理期间,涉及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大额费用开支与资金调用、资产抵押、担保、重要人事调整及薪酬政策安排等重大事项,在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还应由企业危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特别监管企业应当暂停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与捐赠,大幅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 国资委将对特别监管企业危机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上述财务风险监测体系,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下属企业实施分类监控。 第五章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职工财务风险知识教育,提高全员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建立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风险管理的目标,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识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风险,建立企业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种不同筹资形式的风险程度,评价筹资的条件和原因,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动态风险监测等多种技术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测评反映的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收益分配风险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内部程序,合理选择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制定担保工作流程,加强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担保合同制定、担保事项跟踪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债权债务重组程序,规范重组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企业在资产出售、报废、核销等方面的收益实现或损失确认的准确、合理、及时、完整。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明确企业财务风险监管职责,建立经营者风险决策的激励与约束制度,落实财务风险处理的责任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把财务风险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及个人,并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运转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的监管负总责,全面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处理化解工作;企业财务负责人按照分工负责保证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协调财务、审计等业务部门的风险防控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财务风险的防控工作。企业监事会要积极发挥防范财务风险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披露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财务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等原因造成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企业财务风险测评人员对测评结果要保守秘密,擅自披露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化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