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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在全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实行统一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2009年将重点围绕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推动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一)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共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47个,政府办乡镇卫生院1200个。2009年将在各市分别确定30%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共计36个县(市、区)。其中:县(市)25个,区11个。具体安排如下: 太原市:1县(市)2区 大同市:2县1区 阳泉市:1县1区 长治市:3县(市)1区 晋城市:1县(市)1区 朔州市:1县1区 忻州市:3县(市)1区 吕梁市:3县(市)1区 晋中市:2县(市)1区 临汾市:5县(市) 运城市:3县(市)1区 由各市确定具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并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名单及其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名单一并报送省卫生厅(纸质和电子版)。 (二)建立我省增补药物遴选工作机制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时遴选增补部分药物,做为基本药物的补充,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山西省遴选增补药物具体办法,确定药物遴选的原则、范围、程序和专家库组成及职责;提出拟增补的药物目录,并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形成的增补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并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 (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式 1.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2.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3.申请基本药物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基本药物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2)具有加大规模和持续生产基本药物的能力。 (3)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