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财采[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108号)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上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8〕50号)及《关于第二期(第二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定点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09〕70号)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以及轮胎供应。

  

  有下列情况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维修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和了解各中标供应商所能够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加价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定点维修采购结果,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和轮胎供应商。

  

  (二)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的,由定点维修供应商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

  

  (三)采购人可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或轮胎购买。

  

  1.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车辆维修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

  

  (四) 维修、验收与结算。定点采购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维修供应商结算。

  

  (五)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采购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维修统计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