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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进一步深化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改施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整合技改矿井日常监管。 1.加强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行业管理力量,建立必要的施工质量监管队伍,落实专项资金和设备设施。建立有效的行业施工管理、相关部门专项管理、安全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施工监管新机制。各级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牵头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和联合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管理。 2.严格把握政策标准。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含两年期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整合技改矿井,从即日起停止建设,6个月内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取消整合资格。整合技改矿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停止煤炭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处理,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所在地市(州)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对整合技改项目的监管执法和服务。 1.强化施工过程监管。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火工品供应、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包片包矿”监管责任制、停产停工矿井盯守责任制和定期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制度,不断探索加强施工矿井安全监管新模式、新办法,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和违章操作等行为。 2.强化整合技改矿井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建设施工矿井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种非法生产建设煤矿,严厉打击整合技改矿井“边施工,边生产”、“假整合、假技改,真生产”和被整合矿井擅自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煤矿在建项目的服务指导。要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协调解决整合技改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条件变化、环境治理达标、土地征用、电源建设、公路建设、火工品使用管理、用工、村民纠纷等方面的问题,防止由于非工程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因超过规定工期导致整合技改矿井被关闭。 4.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凡在省内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业务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合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采取借用、挂靠资质的方式进入煤矿建设市场。凡有转包业务、挂靠资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全省煤炭行业内进行通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一律吊消其相关资质。 (三)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所在地市(州)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