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市内各车站、港口,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优先托运行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减免票价。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区、席)。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并设置军车免费牌、匾。 邮政部门应当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投递。 第四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