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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管理 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实现重点用能单位月度能耗数据网上直报。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每个企业(单位)都要对照同行业先进能耗标准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要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培育一批能效标杆企业。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审计,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在重点用能企业中推广能源管理体系。以钢铁、建材、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七、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积极推进规划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继续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推广外墙保温新体系及建筑节能产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低碳、绿色建筑。进一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完善民用建筑能耗测评体系,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发展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执行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继续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项目建设,推广甩挂运输,组织开展“车船路港”企事业单位低碳运输专项行动。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推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公务用车节能,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组织落实《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贯彻落实研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循环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扩大再制造领域,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在抓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基础上,支持工程机械、机床、办公信息设备等领域再制造。围绕做好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建设青岛市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抓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城市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扩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强化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实施审核单位不少于140家。开展对标建设活动,创建一批清洁生产先进示范单位。推进24个清洁生产重点示范项目建设。 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立法调研,鼓励企业和民间直接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抓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管理和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 九、科学实施预警调控 建立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常态化机制,利用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形成的倒逼机制,推动高耗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关停淘汰。严格执行“三不一对标一协商” 原则(调控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不影响社会公共事业正常运转,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要与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政策标准对标,找出差距,加快整改;实施调控前与企业充分协商,在调控时间、内容和方式上达成一致)和“六项调控标准”(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工艺的企业;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1年淘汰计划的,也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科学组织实施,有保有压,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强化调度跟踪,及时把握能耗异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控实效。 十、加强节能执法监察 认真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节能监督检查机制。以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 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依法用能情况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日常节能监察活动。组织对玻璃、化工、建材、轮胎等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开展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企业和单位。研究实施公共机构能耗、水耗限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