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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房[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建房[2011]2号)


  

  福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市、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与民生密切相关,做好这项工作对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省城市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物业管理日益迫切,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开局之年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城市建设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1号),在全省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强化行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做到基本服务规范达标;鼓励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高。同时,不断创新工作,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小区环境面貌有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有提高、居民居住品质有提升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点带面,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2月10日至3月15日)

  

  1、编制项目清单。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全面、准确更新企业项目信息、完整填报2010年企业人员和经营情况年报表,并组织填报创建2011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项目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于3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厅。

  

  2、制订工作方案。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工作方案于3月15日前报送省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自3月16日至9月30日)

  

  1、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实施整改提升方案,贯彻执行《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

  

  2、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创建示范项目的指导,根据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现有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巩固提升,着力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3、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整改;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省厅将适时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三)考核评比阶段(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进行考核,设区市组织复查。

  

  2、设区市组织实施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复查,省厅组织实施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复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省里组织对设区市进行督查,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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