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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8.增强城市集中供热保障。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加快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对一批既有热源厂实施增容改造,逐步淘汰、关停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和锅炉,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满足城市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实施管网优化改造,加大城区内汽改水供热管网改造力度,提高管网输配能力;强化供热设施节能减排改造,提高以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供热设施的比例,改善能源结构,实现清洁排放;加强行业监管,建立集中供热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完善考核措施,形成适度竞争和有序补充的供热企业发展格局。推行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社会自管供热站整合收并;坚持政府引导、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

  9.提高城市燃气安全供给水平。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十二五”期间完成危旧管网改造,迁建东郊液化石油气厂,完成瓶组站并网工作。规划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备调峰基地,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优化调整用气结构,到“十二五”末期,市区燃气气化率达到98%以上,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75%以上。明确界定城区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市、区、街道及社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理顺燃气安全执法体制,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经营燃气和其他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日常执法机制,切实保障燃气安全。

  10.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立足防大灾、抗大灾要求,制订完善近期和中远期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安全规划。围绕提高供水、供气、供热和路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预警监测能力,强化政府对市政公用企业安全运行及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行业节能降耗,在完善现有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和路灯照明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加快建设数字市政系统,全面提升市政公用系统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对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网的运行管理,破解地下管网设施安全运行管理难等问题,加强调度指挥,增强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着眼应对极端事件,修订完善市政公用全行业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危机应对处置能力。

  11.强化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法规和规章,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监控监管机制,依法维护市民权益,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降低市政公用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供水、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授权。加强安全运行监管,建立安全工作规范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建立安全体系评估评价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服务投诉处理、意见征集、公众咨询、听证会、重要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用户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市民满意度调查,完善以公众满意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各行业企业与服务单位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持续推进服务质量提升。

  三、保障措施

  12.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情况,协调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也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属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的组织协调,提高公用事业供给保障水平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13.强化政策法规保障。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专业规划,增强行业发展调控力。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济南市城市自来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制定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办法和排水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加强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实现市政公用管线及弱电管线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制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运营和移交管理办法,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4.拓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向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加大市政设施维护投入,力争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市政设施养护投入标准。片区开发、道路新建须与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网同步设计实施,土建费用由投资主体承担;因道路改、扩建涉及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网改造的,土建费用列入道路工程成本,管材费用由权属企业承担。新开发片区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由各建设主体负责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按程序同步移交市政公用企业运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新开发片区鼓励建设共同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因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支出、政府规定的指令性支出及政策性亏损,经财政审查核实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市政公用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影响造成的大额应急支出,可按程序申请城市应急保障资金支持,确保及时处置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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