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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组移交查办的事项,应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事故调查组告知事项查办的情况。 第二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处理,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召开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应由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并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及整改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并及时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管理系统”。 第五章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列一般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一)死亡二人以上的事故; (二)死亡一人或受伤多人且影响较大的事故; (三)其它有必要列入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报市安委会同意后,在市级主流媒体和市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二十九条 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合法性; (二)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的办理时限;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的规范性及合法性;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三十一条 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