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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的试点方案


  
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的试点方案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

  


  为充分发挥中央赋予的支持福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政策优势,促进我省创新创业企业和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构建我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提供创业资本进入和退出通道,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股权交易市场)是以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技术产权为主要服务对象,集投融资、转让交易以及登记托管、见证等基础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市场。

  

  (一)功能定位

  

  1.满足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

  

  2.实现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有效定价和规范化流转融通。

  

  3.为创业投资资本提供进入与退出通道,促进资本流动。

  

  4.为技术经纪提供市场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5.以对接创业板、中小板为目标,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二)建设载体

  

  股权交易市场依托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构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目前主要为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融资、企业融资等活动提供服务,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股权交易市场业务与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既有业务融合之后,将形成以股权、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业务体系,为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务。

  

  (三)主要业务

  

  1.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

  

  2.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交易。

  

  3.技术产权交易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

  

  4.基础性业务:

  

  (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2)股权转让见证。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4)创新创业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

  

  适时引入台湾创业投资机构和台资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探索引入台湾的上柜和兴柜交易机制,推动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发展。

  

  二、市场架构

  

  (一)市场主体

  

  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交易市场的主体由管理机构、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合格企业或合格的产权所有者、合格投资者组成。

  

  1.管理机构。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省股权交易市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科技厅与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股权交易市场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员由上述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及风险防范。

  

  省科技厅负责对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的技术产权、科技成果转让等业务进行指导。

  

  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的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的业务进行指导。

  

  2.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营。

  

  3.交易所会员。交易所会员是股权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责任与义务不同分为信息会员、交易商会员和服务会员三类。

  

  信息会员可查询各类投融资及转让信息,并可申请发布自身名下的投融资信息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信息。

  

  交易商会员是除了拥有信息会员权限以外,另可从事交易代理、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业务的会员。

  

  服务会员指的是具备相应资质,为平台各类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类会员。

  

  4.合格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对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实行核准制度,只有符合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才能在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和交易。

  

  5.合格的产权所有者。指拟出让权属清晰的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的所有者。

  

  6.合格投资者。指只有经认可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合格投资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当投资经验并能独立承担风险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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