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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1
【实施时间】 2011-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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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全额垫款进行施工。

  (四)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工程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决算结果向全体产权人公示。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一并进行公示。

  (六)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备案后,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分摊,计入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级账户。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

  发生的审计、监理等项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1/2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管房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为行使。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局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级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一)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支出以幢为单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该幢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产生的利息一并统筹支出使用。

  (二)售房单位每年计划统筹支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等于各单幢房屋每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支出额与城维费投资之和。

  (三)每年年初,售房单位应当编制本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决算。本金支出额按幢分摊到户。结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转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条  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以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修缮涉及范围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修缮涉及范围内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修缮涉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多种产权类别房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公有住房与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产权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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