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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3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

  

  (四)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乡镇、农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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