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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9
【实施时间】 2011-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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