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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二)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三)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四)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五)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六)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宜少于5名。

  

  第四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一)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无影响;

  

  (二)当遭受相当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营;

  

  (三)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防烈度1度)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市政设施可正常运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及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

  

  (六)当参考使用国内外有关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七)必要时应提交其他专项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和相邻工程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说明其在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出地下工程场地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地震活动性、结构设计基准期以内的各项地震参数,包括建议的抗震设防烈度、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特性曲线、分层地层位移等。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位、断裂构造评价、危险性地段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目标、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结构计算书,应包括采用的软件、计算分析方法、计算模型与参数、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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