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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不良地质情况; (三)抗震基本要求; (四)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 (六)可能的环境影响、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 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钻孔的数量及深度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数量、孔深和饱和砂土、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应准确可靠; (四)场地和附近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地下结构影响的评价应明确; (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 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 (一)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应采用有利于抗震的地下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保证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抗震分析方法应与地下结构的型式、体量和特点相适宜,结构布置方案应合理; (二)抗震分析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应合理; (三)所选取各项参数及地震作用应合理; (四)地下结构地震响应(如变形、内力等)应合理; (五)复杂结构之间相互作用分析应合理,并要求采用两种以上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比较,可以用反应谱和时间历程输入计算作为参考; (六)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抗震影响分析应合理; (七)地震条件下对临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应合理; (八)结构抗震性能总体评价应合理。 第十二条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的工程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结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应合理; (二)工程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应准确,相关措施应合理。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选址和布局、岩土工程勘察和地质评价、地下结构方案、抗震分析方法和参数选取、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计算、构造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相关材料,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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