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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3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市第五次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加大防震减灾工作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平安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今后一个时期的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任务及分工 (一)编制重庆市“十二五”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二)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前。 (三)编制《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控制与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规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和审批。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前。 (四)进一步推进区县(自治县)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各级保障经费,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前。 (五)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规范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完成时限:长期。 (六)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能力,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证电力和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 完成时限:长期。 (七)从2011年1月起,对所有新建的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加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八)组织开展地震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以及市政设施、交通等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形成一批在“十二五”期间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前。 (九)分期分批有重点、分行业地开展建筑物抗震性能排查和加固工作,全面完成全市不满足抗震要求的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省)道上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构)筑物及重要行政、科教文卫工程设施等的抗震排查和加固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前。 (十)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庆都市区活断层探测和荣昌小区划工作,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荣昌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前。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全面完成防震减灾重点区域的小区划工作,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牵头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前。 (十二)实施农村防震减灾保安工程。做好我市农村民居抗震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列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全面开展第二批巴渝民居抗震经济适用房示范工程选点、论证、设计、建设等相关工作。推广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建设和改造“康居农房”24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