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前。

  

  (十三)加强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开展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十四)推进各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十五)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市级新闻媒体防震减灾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前。

  

  (十六)全面推广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建设。制定中小学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防震减灾示范学校标准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每个区县(自治县)要建成1所以上防震减灾示范学校。

  

  牵头单位:市教委。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市科协。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前。

  

  (十七)大力推进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村庄、企业建设。在城镇社区、农村及与市民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大中型企业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每个区县(自治县)要建成1个以上的防震减灾示范单位。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前。

  

  二、有关要求

  

  (一)分工项目的牵头单位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对落实项目负总责,会同和协调配合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各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所有分工项目,都要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市政府将定期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并在年度全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上进行总结讲评。

  

  附件: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