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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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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利用消防教育馆、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加大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组织公众参观、体验;利用消防宣传车、文艺演出、逃生疏散演练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活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四)集中开展大培训

  1.工作任务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综合利用政府、单位、网络和社会培训力量,制定并实施“社会消防培训大纲”,强化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全面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领导能力,提高广大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

  2.工作措施

  (1)加强重点从业人员培训。公安、教育等部门对现有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培养消防专业技术人才。公安消防局对辖区内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岗位专业能力培训率100%,确保5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加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各单位至少培养1至2名“消防宣传教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各级保安培训机构对保安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重点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体员工开展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指导单位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3)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将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防救技能纳入相关职业的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

  (4)加强政府领导人员培训。依托本地行政学院、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培训内容。在两年内,分批组织对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进行全面轮训,轮训率达到100%。

  (5)强化消防监督人员培训。公安消防局分级分批对所有消防监督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消防监督业务技能培训,对新上岗的消防监督人员进行不少于20天的消防监督业务技能培训;各级公安消防、治安部门要分级分批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开展一次系统的消防监督业务知识培训。

  (五)集中开展大练兵

  1.工作任务

  深化打造公安消防铁军,立足实战需求,落实按纲施训,全面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活动,提高攻坚克难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2.工作措施

  (1)深化消防铁军建设。通过备战和参加全国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大比武,创新实战应用操法,提升岗位练兵水平;公安消防局将开展“铁军中队”、“铁军大队”评选验收活动,检验基层练兵成效。

  (2)深化“六熟悉”训练。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大型活动等场所和高层住宅、地下建筑、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逐一进行“六熟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熟练掌握单位结构布局、疏散通道、固定消防设施及周边道路、水源情况。

  (3)深化实战演练。重视首战力量快速反应、救人控火能力,辖区大队、中队每周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演练;加强高层、地下、化工等疑难灾害处置技战术研究,规范作战行动程序,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多力量联合演练。

  (4)深化攻坚组训练。继续坚持“魔鬼式”训练的模式、标准和要求,对攻坚组队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集中轮训,突出实战技能,提高班组攻坚能力;制定考核标准,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确保队伍内部的竞争活力。

  (5)深化指战员训练。公安消防局要分期组织所有基层指挥员开展不少于20天的集中培训,开展到灭火任务重的大、中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实习锻炼。新入警大学生干部在基层中队见习锻炼时间不少于4个月,经省公安消防总队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进行3个月“回炉”培训。按照新的执勤战斗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规范战斗员训练的方式、方法,达到“五知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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