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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7日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为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如下: 一、2011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 (一)争取年内完成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为了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管理条例》。(气象局起草) 2.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订《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地震局起草) 4.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统计法办法》。(统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民政厅起草) 7.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国动委起草) (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1.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办法》。(农牧厅起草) 2.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加强邮政工作,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订《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邮政局起草) 4.为了执行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制订《西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管理办法》。(卫生厅起草)、 二、2011年政府规章计划 (一)争取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 1.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残联起草) 2.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