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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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