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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顺利开展,在全市构筑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全力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地质勘查重大突破和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开发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经济转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作为欠发达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伊春更是如此。目前,我市已与省地勘局签署了框架协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从前期看,全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尤为迫切。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地质勘查和生态保护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尽快摸清资源底数,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地质勘查工作

  

  (一)灵活用好林地政策。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相关部门特别是林业资源部门要灵活用好林地政策。对水系或土壤取样的地质调查或勘查项目要给予无条件支持。追索矿体走向需要槽探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恢复治理合同,缴纳恢复保证金。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没有矿体的探槽予以回填。如项目实施单位未回填,回填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钻探工程占用林地,按照设计占用的林地面积,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级资源林政部门提出申请,资源林政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二)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程序。地勘单位项目实施前,要及时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履行开工报告批准手续。若需要进行槽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恢复治理合同,收缴恢复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设计及勘查程度,指导地勘单位到林业部门履行有关手续。如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地勘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资源林政部门履行告知程序,主动接受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属钻探工程需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由地勘单位向市级资源林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资源林政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勘查项目通过国土资源、资源林政部门审查后,项目勘查单位即可进场施工。

  

  (三)规范部门行政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从加快全市矿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开展工作。凡对地勘单位的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必须报市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干扰阻碍地勘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对破坏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有效维护矿业开发秩序,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勘查开发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

  

  三、加强领导,为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一)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明确县(市)、区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地位,积极维护好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不制止、带头阻挠地质勘查工作或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地要在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的前提下,向地勘单位项目区派驻专职防火督察员,负责督察地勘单位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3级风力以下,防火压力小的天气,应允许地勘单位野外工作,确保地质勘查活动在春秋两季森林防火期不受限。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的行为,要责成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要通过及时、公正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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