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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地要加强对林场(所)的组织领导,把检查督促林场(所)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依靠地方政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在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受侵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为加强对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工作的领导,保证地质勘查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了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地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要将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密切联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各利益主体,共同协调解决林地、防火、治安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改善外部环境,为深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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