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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市服务业委员会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 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