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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四十二条 市地震局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办理产权和兼顾人防功能的工程项目,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职责: 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条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