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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规[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城市雕塑创作营活动加强全省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属于重要的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集中反映城市文化,是展示城市魅力的“名片”,是优化城市空间的“载体”,对于城市建设上水平至关重要。为持续开展好城市雕塑创作营活动,加快推动城市雕塑建设,着力塑造城市特色,现就有关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市要通过推动城市雕塑创作营活动,促进城市雕塑建设的发展。按照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健康的思想内容、高尚的审美情趣与完美的艺术形式融为一体,着力打造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具有人文内涵的城市雕塑精品,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景观艺术水平,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彰显新时期河北城市形象魅力、提高城市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基本目标

  到2013年底,各市要根据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在城区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尺度适宜、造型优美、艺术品位较高的雕塑精品,争取建成不少于一件传世佳作。各市、县建成一处主题突出、展现地方风貌特色、具有标志性的城市主题雕塑或雕塑群。各市明确雕塑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提高雕塑决策水平,健全完善雕塑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开放的雕塑创作环境。

  三、主要工作

  (一)继续开展城市雕塑营活动。开展雕塑创作营活动是提高城市雕塑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注重雕塑创作营活动的内容和质量,不要片面追求形式和规模。应将创作营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争取每年培育、建成一批精品。各市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要邀请国内外知名雕塑大师共同参与雕塑创作、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全社会对城市雕塑的认识,推动当地城市雕塑建设。组织雕塑创作营活动,要精心策划创作主题,广泛征集雕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公众进行方案评选。对于入选方案,要邀请雕塑家现场制作,确保打造一批高品质的雕塑精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设城市雕塑主题公园。今年,除参加首届中国河北城市雕塑创作营活动的石家庄、唐山、邯郸三市外,其他设区市也要组织开展雕塑创作营活动。

  (二)着力提升雕塑建设质量。建立科学决策机制,要尊重艺术,充分调动和发挥雕塑家、雕塑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避免行政干预艺术创作。坚持公众参与,雕塑设计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雕塑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做到宁缺勿滥,杜绝盲目照搬、急于求成。有关主管部门要监督城市雕塑的制作、安装等实施过程,特别是对大型雕塑及雕塑群组,要参照其他建设工程对施工、监理和验收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建成精品。对已建成有碍观瞻的雕塑进行全面整治,构建成体系、多层次、有特色的城市雕塑景观系统。

  (三)着重打造城市精品雕塑。各市要针对城市的特点和风格,选择城市中心区、出入口、广场、公园绿地、滨水地区等重要节点,并结合商业、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集中建设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雕塑精品项目,精心谋划建设标志性的城市雕塑,加快打造城市主题雕塑和标志性雕塑群。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城市主题雕塑及其周边地带景观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提高整体景观环境水平。

  (四)规范壮大我省雕塑市场。结合我省城市雕塑行业特点,充分挖掘优势,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城市雕塑材质、制作、工艺等方面的标准。各地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监督机制,促使雕塑企业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避免行业恶性竞争,营造公开、公平的良好市场环境。各级雕塑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要配合省市雕塑主管部门工作,组织好城市雕塑行业合作,开展学术交流,营造氛围,繁荣创作,促进我省城市雕塑行业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要成立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制定,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雕塑建设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艺术把关和建设指导等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方案审批、定点、规划许可及批后管理等工作。各市应制定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本地城市雕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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