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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规[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城市雕塑创作营活动加强全省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二)建立稳定投资渠道。城市雕塑是城市公共艺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市雕塑建设。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标志性雕塑、雕塑公园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城市居民住宅区等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要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的总费用中预留一部分用于城市雕塑的设计和建造。扩展城市雕塑投资方式,逐步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保证雕塑作品的顺利实施,力争让每一件城市雕塑都成为城市环境的“点睛之笔”。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我省专业化的城市雕塑人才队伍,建立引进高级雕塑人才与培养本地人才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开展高层次的专业培训,赴先进省、市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努力培养我省雕塑设计、制作和管理人才,尽快培育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雕塑大师和专家。雕塑行业组织要建立城市雕塑家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定期举办展览,让公众直接挑选雕塑家、挑选雕塑作品,开放式地培育壮大雕塑家人才队伍。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规划展馆等多种途径,普及城市雕塑知识,广泛宣传城市雕塑建设的总体思路、规划目标以及相关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雕塑展览、雕塑研讨会。建立雕塑作品介绍和公众评论平台,让广大市民了解雕塑,关心雕塑,陶冶情操,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积极参与雕塑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城市雕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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