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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

  

  (二)投资。2011年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只安排国家、省级生态工程建设任务。

  

  (三)重点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淮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及向国家申报的2011年造林项目直接由省安排到县(市、区),其余由各省辖市按照规划的工程量大小、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2011年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任务量并安排到县(市、区),对已完成《规划》确定任务的建设工程不再安排,省林业厅据此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下达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要首先保证完成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凡是列入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县(市、区)必须在中低产田范围以外的行政村实施。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重点安排连霍、京珠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县(市、区)和平原地区抚育工程量大的县(市、区)。

  

  四、建设重点

  

  2011年重点安排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适当安排产业工程、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适当安排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营造林工程重点安排宜林荒山荒地和沟河路渠四旁隙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营造林计划。本次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已将2011年营造林任务分工程类型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营造林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项目作业设计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建设3个工程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划》确定的宽度为限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各生态工程及中幼林抚育任务在省级核查时核实面积在该工程下达计划103%以内的,验收合格部分兑现省级奖励资金,超过103%以上的部分省级不核查、不兑现奖励资金。

  

  (二)保障建设资金。为完成2011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豫政〔2007〕8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下达的2011年度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足额落实林业生态省建设资金。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三)实行“以奖代补”。林业生态省项目资金安排要与《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省安排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2011年河南省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奖励标准》分阶段兑现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林业预算支出确定后,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拨付奖励资金的50%;经省核查(稽查)合格后,拨付全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对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的优质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濒危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优质经济林苗木的培育,根据繁育成本制订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扶持。经省稽查后,对核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削减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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