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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咨询委)。为保障省应急咨询委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在培训干部、培养人才、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应急咨询委的运行和管理,以及成员推荐、聘任、调整等。省级专项预案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可参照本规则管理。 第三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由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分别推荐1-2名,报省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专家组成,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组,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第五条 本着“少而管用”的原则,省应急咨询委成员既要有代表性,更要有权威性,应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省应急咨询委的工作内容是,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处理,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省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及应急管理专家,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 (一)建立突发事件月报制,负责每月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突发事件月报表; (二)牵头组织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分析,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季度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三)完成省政府、省应急咨询委交办和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省应急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专家组,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的业务研究,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二)视情况变化,组织对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评审,定期开展综合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机制; (三)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有关本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或典型案例评析材料; (五)认真完成省应急咨询委、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应急咨询委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应急管理专家年度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各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季度评估分析报告,确定主题开展理论研讨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相关专家应及时到位做好各自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以省应急咨询委或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领导或转有关部门阅处。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视情在《湖北应急管理工作》刊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