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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学习时限; (五)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六)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八)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信息表》。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媒体公示。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和省考试院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及审核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 第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其法定代表人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招生专业、毕业证书副署说明主考学校外,禁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实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审查备案制度,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考试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如发现假冒行为,自考助学机构要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 (二)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xx主考学校副署”等字样; (三)招生计划,包括专业层次(本科、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 (四)教学条件,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助学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六)报考条件及要求; (七)物价部门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八)咨询、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学校网址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考助学机构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不得接受未经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自考助学机构组织的报名考试。 第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十七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考试院建立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公告发布自考助学机构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及招生服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下放、转让办学权。教学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1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网络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二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加强对学习者的管理,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自考助学机构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