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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建立自考助学评估制度。省考试院对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收费、学习者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良好、办学行为规范的自考助学机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鄂考委〔2010〕8号)的规定,可申请设置省级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符合“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条件的,由省考试院考核并经湖北省教育厅审定后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建立自考助学活动公告制度。湖北省教育厅定期将自考助学管理与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情况; (二)自考助学机构招生情况; (三)对自考助学机构检查评估情况; (四)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教育厅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