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鄂教高[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建立自考助学评估制度。省考试院对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收费、学习者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良好、办学行为规范的自考助学机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鄂考委〔2010〕8号)的规定,可申请设置省级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符合“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条件的,由省考试院考核并经湖北省教育厅审定后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建立自考助学活动公告制度。湖北省教育厅定期将自考助学管理与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情况;

  (二)自考助学机构招生情况;

  (三)对自考助学机构检查评估情况;

  (四)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教育厅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