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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注册、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 自考助学机构及其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管理和指导。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助学,应由学校明确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助学管理、指导,并接受监管及指导。 第二章 审核备案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 自考助学实行审核备案制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设置(备案)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备案的,方可举办自考助学活动。 第七条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审核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拟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机构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法人情况、教师及管理队伍情况、自考助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以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学校《章程》等附件材料。湖北省教育厅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至10日。 (二)考察:湖北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审核:根据专家评议、考察意见,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湖北省教育厅对是否同意举办自考助学活动作出审核备案决定并向媒体公示。 第八条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行业部门委托开考单位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校内管理机构设置、教师及管理队伍、办学条件等情况,由湖北省教育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审核备案决定并向媒体公示。 第九条 自考助学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凡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考助学机构,应到省考试院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省考试院受理登记注册后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报送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并向媒体公示。 第十条 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教育厅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 (二)自考助学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三)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 (四)学习时限; (五)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六)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八)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信息表》。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媒体公示。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和省考试院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及审核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 第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其法定代表人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招生专业、毕业证书副署说明主考学校外,禁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实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审查备案制度,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考试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如发现假冒行为,自考助学机构要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