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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综[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接上页]
(3)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出人口中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在办理人填写完成后给予证实,并加盖公章,同时告知其办理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2.及时、准确的完成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卡》的信息更新。

  

  3.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和管理规范。

  

  1.及时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对流出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使用药具的夫妻,可视情况一次性发给一个季度或半年量的药具。

  

  4.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家庭、空巢家庭、独生子女留守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出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准确、及时的对流出人口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的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网上信息交流。

  

  (四)相关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劳动部门:(1)在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培训时,应培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2)主动与计划生育部门联手,为成年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1.《婚育证明》核发制度。

  

  (1) 核发《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2)核发《婚育证明》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核发《婚育证明》的对象:

  

  ① 核发《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育龄妇女;

  

  ② 成年男性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本着自愿的原则。

  

  ③ 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理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4)《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支出。

  

  2.村、社区居委会操作规范。

  

  (l)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本地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操作规范。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对避孕节育措施不清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经济确实困难,无力一次性交清社会抚养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生殖保健知识。

  

  (3)对经审查符合领取婚育证明条件的,按要求填写《婚育证明》,及时将《婚育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4)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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