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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区域 级别 省外省内其他地市 市内区县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据实报销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20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100元/人.天 西安市内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 (二)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2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