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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市财发[2008]123号
【颁布时间】 2008-02-1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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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工作餐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事〔1996〕389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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