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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指定产品: (一)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和产品; (二)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被核准认定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在适用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指定产品资格。 第九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3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照片1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2.其它基本证书(质量安全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3.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4.获著名、驰名商标证书和区级、国家级名牌证书; 5.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凡被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应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2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上不封顶,并优先选择赞助额度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经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认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十二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适用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庆标志,必须报请自治区大庆办批准特许,并缴纳特许权费或相当物品,但特殊性质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除外。自治区大庆办收取的特许权费,上缴自治区财政,用于大庆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申请方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市场计划书、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大庆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大庆办与申请方签订标志特许使用合同,发放特许证书。大庆标志特许使用期限为1年,超出特许期限,其合同、证书自行废止。 第六条 特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五)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赔损责任; (六)特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 (九)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大庆标志,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在特许商品生产总量的5%-10%的区间确定特许权费率。以此为基础,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收取特许权费的标准。即:特许权费=特许商品零售价×特许权费率×预计最低销售量。 第八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