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02-20
【实施时间】 2008-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九条  被特许方必须在特许方认可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大庆标志,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展使用。未经特许方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使用权。

  

  


  第十条  申请方既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又申请取得大庆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其它权益时,结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规范大庆期间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大庆主办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区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营业主等,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区50周年大庆宣传和庆典活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大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程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委托,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为唯一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按赞助意向列入大庆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大庆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根本宗旨。

  

  (四)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赞助方可获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回报:

  

  1.在其产品的包装、宣传和广告中,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特许称号和标志;

  

  2.获得大庆项目的冠名权、协办署名权;

  

  3.在自治区50周年大庆认定和使用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中享有优先地位;

  

  4.赞助方代表人获得大庆活动礼宾待遇,参加大庆活动;

  

  5.获得大庆活动入场券、节目单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广告位的使用权;

  

  6.举行接收赞助仪式,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告致谢;

  

  7.赞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议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五)赞助回报截至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

  

  


  五、赞助的管理

  

  (一)自治区大庆办对大庆赞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大庆的名义吸收赞助。

  

  (二)对各类赞助的受理,要登记造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并向赞助方颁发证明文件(包括收据、协议书等)。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赞助方及大庆主办方权益的行为。赞助的受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它

  

  (一)赞助回报中,涉及大庆标志使用问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