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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月4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51号),确保2011年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配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避免出现资金使用超支或资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发生,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的原则: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县(区、市)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农民参与管理的原则: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由村民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年审。

  

  (六)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报销标准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贵阳市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

  

  (二)报销标准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筹资水平、报销比例、报销最高限额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区为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逐步与全市方案对接。

  

  (表格略)

  

  2.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将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通知》(筑卫发〔2008〕540号)执行。

  

  3.提高儿童重大疾病补助标准。对0-14周岁儿童所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均提高10%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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